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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9-18 11:38:49

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府办〔2010〕10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以下称《若干规定》)实施以来,对于吸引股权投资基金机构落户深圳,加快我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市股权投资基金业的支持力度,营造更加优良的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我市符合《若干规定》相关规定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前2年按照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其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之日起计算。

    二、对我市符合《若干规定》相关规定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或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按照企业所得形成地方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企业所得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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