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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会章程
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章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Shenzhen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缩写为 SZVCA。
第二条
本会主要由在深圳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管理(咨询)机构及相关投资担保、中介咨询服务机构,以及创业投资市场的专业人士自愿结成,并适当吸收跨地区创业投资机构自愿参加作为特别会员,是经深圳市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社团法人组织。
第三条
宗旨:本会自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深圳地区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机构和个人,推动各类交流活动,沟通会员与各界联系,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深圳创业投资事业规范、健康发展,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及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注册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西路侨福大厦11楼D。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一)自律管理: 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协调会员之间关系,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行业调研: 研究创业投资发展的各类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和支持;
(三)专业培训: 培训创业投资发展所需要的专业人才,对创业投资从业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经理)进行专业资格认定;
(四)咨询服务: 为本行业公会会员及与创业投资相关的政府部门、机构与个人提供有关信息及咨询服务;
(五)对外交流: 组织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使本会成为深圳创业投资对国内外交流的窗口;
(六)承办委托: 接受政府委托,参与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创业投资行业行为,配合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三) 依据注册设立并主营业务为从事创业投资,创业资本委托管理、创业企业并购重组、创业企业投资担保、创业投资专业咨询服务、创业投资所持股权转让中介等机构,以及对创业投资领域具有较强研究力量的相关专业研究机构及专业人士。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三) 从事创业投资行业管理、业务实践或研究咨询;
(四) 在创业投资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举行的各种活动;
(二) 优先享用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 参加本会管理;
(四) 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五) 有表决权与监督权。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行规行约;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 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五) 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
(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欠费期间不享受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也不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规行约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本会理事会决定,可分别给予警告、公开谴责、除名等惩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的解散和清算;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一半以上会员(或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或授权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授权代表)表决通过:
(一)章程重要内容修改;
(二)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三)理事选举、罢免;
(四)会员除名;
(五)本会解散和清算。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审查并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制订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五) 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 确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 委任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八) 审批会员;
(九) 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惩处;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授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常务副会长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一名,由专业律师(本会会员)担任,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行业协会财务;
(二)监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纠正损害行业协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提出罢免建议;
(四)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五)在理事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职责时,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六)监事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督促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1名。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办事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道德素质好;
(二) 在创业投资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授权代表)表决通过。但本会法人代表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或副会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高级顾问若干名。
第五章 费用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1、会长单位:50000元人民币/年 ;
2、副会长单位:40000元人民币/年;
3、理事单位:20000元人民币/年;
4、一般会员单位:10000元人民币/年。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本会退还已交纳的会费、资助或捐赠。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费用和资产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开展党建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创投公会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创投公会的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发展优秀党员,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三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本会领导班子中的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四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五条 变更
本会章程、名称、法人代表、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二) 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 向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报、依法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终止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审查同意;
本会终止前,须在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定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